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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1 15: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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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媒体审判的典型案例
雷蔓性骚扰案:雷蔓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名誉侵权案中的原告,由于称自己受到来自被告的性骚扰,忽然之间她便成了众多媒体追逐的对象。
据雷蔓介绍,自她2001年7月到方正奥德商业影像事业部后,部门经理焦先生至少6次对她性骚扰,甚至在同事们一起唱歌时公开触碰她的隐私部位。雷蔓说,遭遇性骚扰之后,她于10月份决定辞职并获准。她以为凭借自己的能力会很轻松地在计算机行业再次找到工作,没想到从此失业长达1年半。直到她到北大方正另一公司应聘时,考官提到她的多次求职经历,她意识到是焦先生利用其在业内的影响力干扰她在计算机行业的再就业。
雷蔓曾以性骚扰的罪名控告焦先生,法院以证据不足没有立案。今年3月10日,她以名誉侵权起诉到海淀法院被受理。因此案涉及到个人隐私,6月3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6月5日,被告焦先生以名誉侵权为由提起反诉,并正式立案。6月6日中午,雷蔓在家里召开新闻发布会,亮出了自己的全部证据,文字资料、录音磁带等共50多份。随后,一道名为"京城首例性骚扰案"的菜被爆炒:
"京城首例性骚扰案上法庭拒绝做'沉默羔羊'"
"三个月遭受六次性骚扰京城性骚扰案开庭"
"告上法庭讨公道白领女性不堪上司性骚扰"
在媒体的报道中,这种充满倾向性的标题随处可见。有些报道则直接表露对雷蔓的支持,甚至把雷蔓说的话当做事实进行陈述。
"25岁的姑娘雷蔓在父母的支持下勇敢地走上法庭。"
"3月10日,雷蔓去游泳了。这是她为自己庆祝的方式,因为取证有了新的进展,也因为海淀法院受理了她'名誉权精神损害'的起诉。25岁的姑娘在做第一份正式工作时就遭遇顶头上司性骚扰,在备受精神煎熬后,她拿起了法律武器。"
"办公室性骚扰现在已经不算是新闻了,大多数女性在被异性尤其是顶头上司骚扰时选择了沉默,但是一位叫做雷蔓的白领女性却勇敢地站在了镜头前,直面来自顶头上司的性骚扰。"等等不一而足。
蒋艳萍案:7月24日上午,因涉嫌受贿、贪污、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蒋艳萍,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这一案子有如下特点:蒋艳萍是女性,副厅级干部,涉案金额上千万元,蒋艳萍本人不承认自己有罪;涉及到蒋艳萍家人的腐败,是典型的家族腐败;尤其重要的是,它是民间反腐英雄84岁的陈荣杰大力揭发然后受到高层重视才得以水落石出的。在法庭正式判决之前半年,新闻媒体就已经把蒋艳萍定性为"巨贪",有一家湖南媒体发表"一定要看到女贪官的下场"一文。文中称:蒋艳萍贪污1000万余元。但检察院后来指控蒋艳萍贪污额是73万元;媒体说蒋艳萍财色双送,但检察院没有指控蒋艳萍行贿。更有媒体直指蒋艳萍态度强硬、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仍百般抵赖。但是,蒋艳萍辩护律师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如果一个人连为自己辩护的权利都丧失了,还谈何法制建设?"。
张金柱案:在案件尚未判决前,媒体已经口诛笔伐,传媒声势浩大的讨伐已形成"大众审判"。张金柱发出哀叹,他是死在传媒的手中而不是法律手中。
36 从案例分析中得出媒体审判的若干证据:标题渲染,内容失真及报道失衡
上述案例一个明显特征是媒体在报道标题和内容上的"夸大和片面",人为地造成轰动效应,吸引眼球,制造卖点。他们主观上追求商业利益,客观上影响了法官的审判。雷蔓案抓住"性骚扰",蒋艳萍案抓住"贪官腐败",许多媒体不约而同地争做一些肤浅和庸俗的报道,甚至不惜捏造事实,夸大数字,报道失衡,公然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以至误导大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容易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应有的公正性。要说法官可以做到"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那是忽视了《舆论学》上反复论证的舆论对人的必然影响的客观规律。有许多司法人士办完案后发出这样的感慨。
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简单地说媒体不是不想司法独立,而是痛恨司法不独立,不公正;司法机关不是不要舆论监督,而是反对媒体审判。这里关键是度的衡量,具体论述如下:
4媒体和司法机关加强自律以及完善他律是解决冲突的主要途径
41媒体的自律:关键是公正性报道
首先应该制定并严格遵守行业准则。国外在这方面规定得很细很实际,而且形成了一个道德氛围。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很欠缺,所依据的准则主要是《中华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关于法制新闻,它的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保持一致。"除此之外,规定还要更细。
其次,在报道法院新闻时一定要做到客观公正和专业性的报道,用事实说话。前面曾提到的孙志刚事件中,南方都市报的表现就很为人称道。不仅司法要公正,新闻报道也要公正,以黑治黑不是文明社会的游戏规则。关于公正报道,美国新闻界有个"新闻公正性公式"值得参考!
A + B + C + D + E = F
(Accuracy+Balance+Completeness+Detachment+Ethics=Fairness)
准确+平衡+全面+客观+伦理 = 公正
与其说什么是公正,不如说什么是不公正好理解好操作。不久前,由美国"自由论坛"发表的《公正新闻学》一书中指出报纸常常出现的九大不公正现象 :1) 报纸把事实搞错;2) 报纸拒绝认错;3) 报纸拒绝透露新闻源;4) 报纸雇用了无知、浅薄或不合格的记者;5) 报纸喜欢墙倒众人推、以攻击弱者为乐;6) 报纸集中报道负面新闻;7) 报纸缺乏多元的、多样化的报道和言论;8) 报纸把编辑记者个人的意见掺杂在新闻报道中;9) 报纸不愿承认:新闻并不是每天都发生。
上述情况在我国法制新闻中可说是屡见不鲜。比如在前面媒体审判的典型案例中就存在报道失衡,标题渲染,以攻击弱者为乐,公然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等等问题,应该避免!
42司法机关的自律
首先,应该建立对司法人员的任用考核机制,尽快提高司法人员的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激发起他们对公正判决维护司法尊严的无上荣誉感。其次,强化司法权,真正做到司法独立,能在司法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不是去抵制正当的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对于错案,冤案要有纠正的细心和虚心。
近年来司法机关在自律方面动作较多,例如解决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等不合法的现象,还有对法官的素质问题频频出拳。
43媒体的他律:监督舆论(主要执行者:司法机关)
从1983年提出议案至今《新闻法》虽尚未制定,但新闻法制已不是当初只有几句原则可讲,而是已有相当具体的系统的内容了。包括间接规范例如《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如何界定"媒体审判"?一个明显的证据就是看报道中有无违反了这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直接规范如1996年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联合下发的文件:"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的报道。"又如"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等等。
国外做法:在英美国家,传统上,记者对法庭活动只能进行文字报道,摄影通常是被禁止的。西方报章对法庭审理案件的报道,所配的图片是法庭速写师提供的速写画。英国法院对媒体报道内容方面有限制,如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对家庭、儿童、性犯罪等案件,在报道时就有很多限制。出于公正判案的考虑,预审阶段的报道也受限制。另外,英国制定了《藐视法庭法》。记者如果不遵守法庭命令或者干涉法庭程序,如扰乱法庭程序或者发表文章导致影响公正审判,可处以"藐视法庭罪"。
贺卫方在《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一书中,用一个故事形象地表述了法院对媒体进行法制报道的限制。黑格先生因涉嫌杀人被捕,英国某法院正待审理,《每日镜报》忽然出现大字标题"杀人犯被逮捕归案",并报道说黑格已被指控杀人,并交代其他案犯,供出死者姓名等等。首席法官戈达德勋爵怒气冲天:"没有比这更可耻的事情了,应该惩罚他们。"结果,《每日镜报》被罚款一万英镑,当天的值班编辑蹲了三个月班房。惩罚之后,戈达德勋爵还不依不饶地说:"让那些编辑们小心,如果再发生这类事情,法律还会制裁他们,让他们明白,法律的力量是巨大的。"
他律当然是法律,主要执行者是司法机关,群众监督也很必要,让大众认识媒体审判的具体表现,使之也成为人人喊打的对象,从而推动媒体的公正报道.
44司法机关的他律:舆论监督(主要执行者:大众媒体)
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法律依据是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我国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等法律具体规定了特别情况: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除此之外一律公开。
公开审判与司法独立,舆论监督都是宪法原则,他们之间并不是你死我活的不相容的关系。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两高"负责人多次强调司法工作离不开舆论监督。腐败的滋生,总是以不公开,暗箱操作,幕后交易为温床。所以有"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之说。监督什么如上所述,集中在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法官素质等几个方面.
5总结再思考(冲突的必然性和有益性)
51总结: 冲突的必然性
自律是以德治,他律是以法治,前者为辅,后者是主。自律还算各自的事,他律时又见面了,真是冤家路窄。可以说,冲突是绝对的,他因各自缺点而起,以学理矛盾为基,以道义为名,夹杂着世俗的权力之争,有人欢喜有人愁地推动着这个永不完美的社会永远行进在追求完美的道路上。
52再思考:冲突的益处
马克思哲学讲,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新闻和司法的矛盾也符合这个公理,他们之间的冲突所带来的一个显而易见的好处是宣传了法律。冲突的显现化使各自缺点大白于天下,为改善他们一步一步地达成共识,从而奠定了制定新法完善旧法的社会基础。有道是:真理越辨越明,批评使人进步。那种不顾原则地媾和以及沉默更要提防,因此为了媒体的不公而扼杀舆论也就扼杀了真理本身,正所谓“因噎废食”。纵览全文,我的认识几乎来自于媒介,这也很能说明问题。问题当然不是我说的这么简单,其中权力之争和外在干扰我就未细谈,它们的现实存在使矛盾变得更加复杂,本人才力有限,不再思考了。
参考资料并注释:
对这个问题发表论述的学者如陈力丹,郭镇之,贺卫方,魏永征,聂献刚,夏勇,吴献举,刘晓燕,毛寿龙,彭荣华,王琳等
《外滩画报》8月
《新闻周刊》8月
《北京青年报》,1998,11,2;《工人日报》,1998,11,7;《大陆律师》,1998;魏永征总结所得
《南方周末经典头版及背后的故事》,南方周末主编,珠海出版社2002年出版;
分别见于下册第317页,上册第413页,上册第455页
魏永征,吴献举所论
参见吴献举,刘晓燕,毛寿龙有关文章
由美国自由论坛主席CharlesLOverby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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