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幸福航空往返程产品规则及
关于幸福航空往返程产品规则及操作办法
一、 适用销售日期:2010年03月01日—2010年04月30日
二、 适用航班日期:
去程日期:2010年03月01日-2010年04月30日
回程日期:2010年03月01日-2010年04月30日
三、 适用范围:幸福航直属售票处、幸福航空指定销售代理人
四、 适用行程:往返程
五、 适用舱位:Y、B、H、L、M、N、R
六、 优惠折扣:往返程各5%
七、 产品规则:
凡订购我公司往返程航班价格在6折及以上舱位时,即可享受所订舱位价格各下浮5%的优惠折扣。
八、 操作办法:PAT:A自动计算价格
九、 签注信息:EI:不得签转、不得单段退票
十、 票务规定:
(一)签转:不得自愿签转
(二)变更、退票:
1、自愿变更:单段或往返客票变更参照幸福航空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中对应舱位规定执行:同等舱位开放情况下,允许客票免费变更;同等舱位未开放情况下,需将原客票做全退后并附新开客票行程单复印件办理。变更后客票去程时间不得晚于回程时间。
2、自愿退票: 不得单段退票;往返客票未使用时,退票需扣除往返优惠金额后参照幸福航空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执行。
例:西安=延安往返航班舱位组合为H+Y,原对应舱位价格为400+500=900元,往返程各扣除5%优惠额度后实际支付380+470=850元。退票时按照对应舱位原票价计算手续费用并扣除原优惠额度:
a)对应舱位退票手续费:400*10%+500*5%=65元
b) 实际退款金额:850-65=785元
3、非自愿变更、退票:参照幸福航空不正常航班处理规定执行。
4、变更须按客票填开顺序操作。
十一、其他:代理费、促销费以幸福航空发布运价业务通告为准,直属售票处不享受代理费政策。
市场营销部 电话:029-88655928
传真:029-88655993 关于为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筹)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公示
中国民航局 www.caac.gov.cn 时间:2009-06-02
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筹)2008年3月12日经民航局批准筹建,目前筹建工作已基本完成,提出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已完成对其初审。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8号),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公司名称: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A座18-19层
三、基地机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四、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五、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亿元整
六、法定代表人:杨尤昌
七、经营范围:国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八、投资人及其出资方式、比例
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筹)原由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筹建,其中中航一集团现金出资人民币6亿元,占注册资本的60%;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4亿元,占注册资本的40%。后由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经国家批准合并组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的股东资格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承继。此外,股东之一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经营环境变化等原因,向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转让了35%的股权(变更后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投资人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9.5亿元 现金 95%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0.5亿元 现金 5%
合 计 10亿元 100%
九、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准备情况:
1、已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已制定公司章程;
3、已与陕西海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作为办公用房;
4、民航局已批准其引进3架国产MA60飞机。
5、已与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基地机场运行保障协议;
6、民航局适航司已批准其企业标志、飞机外部喷涂方案;
7、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无委办已同意其使用131.5MHZ作为其航务管理通信波道;
8、民航西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已同意为其提供航空气象和航行情报服务;
9、民航局运输司已批准其客货运输凭证和运输总条件;
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联合为其承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
11、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向其转让飞行人员28人,乘务员9人,机务人员40人,签派人员6人、航空安全员7人、运输人员7人;
12、经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注册,民航局空管局向其指配了三字代号JOY和无线电呼号(中文无线电呼号为幸福、英文无线电呼号为JOY AIR),国际航协向其指定了二字代码JR、三字结算码929;
13、经陕西银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验(验资报告—陕银河验字第002号),各股东的首期出资6亿元人民币已缴足,其余出资根据公司章程由股东会根据航空公司运营需要决定,并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要求。
14、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55号)的要求,已制定《家属援助计划》。
各利害关系人及有关单位如有意见,请于2009年6月 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民航局运输司。
联系电话:010-64091960
传 真:010-64048814
E-mail: kj_zheng@caac.gov.cn
民航局运输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页:
[1]